今天很遺憾,台灣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廢止台灣喜臨門「睡寶」商標,註銷本公司超過23年的「睡寶」商標,原因台灣智慧財產局,在多次的陳述與答辯過程中,不認定本公司過去銷售事實與產品存在,本公司提供的多項證據都被視為不存在,本公司提供銷貨單據、產品外觀照片等等...都被對方誣指為做假資料,其中還有以下荒謬指控:
1.誣指本公司工廠,在工廠外觀看不出有製造「睡寶」產品??
➡️本公司代理與生產眾多品牌與產品,並且大多數工廠在建築外觀上都不會去標明自己所有的產品。
2.誣指本公司代理的國際品牌官網,沒有出現「睡寶產品」??
➡️睡寶為台灣喜臨門品牌下產品,沒有出現在國際品牌官網中,這有什麼不對?
3.誣指本公司經營的國際品牌專賣店,沒有賣「睡寶產品」??
➡️睡寶為台灣喜臨門品牌下產品,沒有出現在國際品牌的專賣店,這有什麼不對?
4.誣指本公司「睡寶產品」沒有銷售文宣?
➡️本公司事實存在的銷售產品,但無法理解沒有大量銷售文宣,為什麼就無法擁有註冊商標的權益?
5.誣指本公司銷售單據、產品照片,不具有效力?
➡️因本公司有能力銷售與生產能力,就被誣指做假,請問這樣就可以否決本公司銷售的事實嗎?
審查人員表示:
1.我司拍照庫存的產品,並沒有壓日期在照片上,請問誰平常拍照會特別去壓日期!?
2.我司賣出去的銷售單沒有寫發票號碼?我司作業的銷售單和發票就是分開,什麼規定一定要寫在一起?誰當時會去拍銷售單照片,並且還要壓日期?
審查方向似乎導向我方工廠與經銷商,我方工廠零售給個人的單據卻一律不認,零售單據就不算銷售?認為是工廠可以作假,並且引用非常多"尚難證明",而不是"就是證明",一直偏向對方,請問對方又證明了什麼?只看到一堆張冠李戴的錯誤舉證,這讓人覺得判決是否公正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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